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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213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 文号: 红教体发〔2024〕37号
  • 发布日期: 2024-08-23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红河州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体育局、外办、公安局,州属各学校:

  现将《红河州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红河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红河州公安局

  2024年8月7日

红河州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红河州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工作,促进国际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扩大我州教育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和《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云教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正式批准在红河州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红河州上述学校接受教育或培训的外籍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云南省、红河州的相关规定;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州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各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工作的备案、审核及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的停留居留管理、违法案件事件的依法处理及国际学生相关管理工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学生涉外事务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与日常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应当建立国际学生管理机制,由校长负总责,一名副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二章 招生资质备案

  第七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在红河州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二)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无安全隐患,具备适合国际学生学习、生活条件;

  (三)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专门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各项规章制度;

  (四)有培养国际学生所需的教师和辅导员队伍,有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

  第八条 招收国际学生资质,按“属地申请、属地管理”原则,

  由学校向属地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申请备案的报告;

  (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备案表;

  (三)学校国际学生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管理制度和食宿保障等材料;

  (四)学校国际学生教学条件、教学队伍、教学制度等资料;

  (五)学校拟招收国际学生的招生范围、规模及层次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招收国际学生备案的学校,资质由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征求属地县市公安、外事部门意见后备案。州属学校招收国际学生资质,由所在地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备案,同时,向州教育体育部门、州公安部门、州外事部门报备。

  第十条 各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招收国际学生学校名单报州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属地县市公安、外事部门,并公布招收国际学生学校名单。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国际学生招生各项工作。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于新生入学前6个月报属地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替代学校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对国际学生健康状况、学习意愿、学习能力等进行审查,采取适当形式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将学生基本信息(姓名、国籍、证件号码、在红河州住址等)及学生持用的身份证件报属地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由属地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报属地县市公安部门提交州公安局核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办理入学手续时,应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学申请表,签名需学生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用碳素笔签署;

  (二)学生本人的外国护照和有效停居留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外国护照和有效停居留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中国籍的,提供相应身份证件;

  (三)学生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红河州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红河州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在中国境外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一般应经国际学生国籍国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可经同级公证机关公证,也可经国际学生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公证;

  (四)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红河州居住、投资(或者工作、学习)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学生相关的学历(成绩)证明等资料;

  (六)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国际学生入学前,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不得录取,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18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退学、转学的有关费用规定,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河州教育体育局、红河州财政局联合确定并公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国际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学、转学的有关费用规定,按民办学校相关收费规定执行,并按程序对外公示。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优良并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和考勤等日常表现。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及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学。转学程序参照红河州中小学学籍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可由其监护人与学校商议共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学生提高汉语能力。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组织国际学生到校外实习或实践时,学校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在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并报州教育体育、州公安、州外事部门备案。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相关信息的,不得到校外实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国际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开展学籍管理工作,为达到考核要求的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检查。

  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在国际学生入住后24小时内按相关规定向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应当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按相关规定,在国际学生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学校须在开学报到时与国际学生签订关于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在校内开展并组织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于每年9月25日前向属地县市教育体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招收的国际学生名单,属地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州教育体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于每年6月25日前向属地县市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颁发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名单,属地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州教育体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该按规定报属地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并报州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协助办理后续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校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责任人及工作流程,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应报属地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六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中国政府、省、州相关政策,积极为国际学生申请奖学金,奖励相关学生,吸引更多国际学生留学红河。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属地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或补助,有关情况属地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及时报州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引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七章 签证及居留证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申请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指的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居留证件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期满后仍需在红河州学习或停留的,须在签证有效期限届满7日前、居留证件有效期期限届满30日前到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签证延期手续。

  国际学生在红河州学习期间临时出境,学校应及时向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报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属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红河州的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红河州的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一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红河州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红河州教育体育局、红河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红河州公安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红河州国际学生服务与管理办法(暂行)》(红教联〔2018〕5号)同时废止;此前红河州教育体育局、红河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红河州公安局其他有关国际学生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红河州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备案表

          2.红河州中小学幼儿园国际学生入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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