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办发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4-0001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4〕44号
- 发布日期: 2024-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提升哈尼梯田传统文化的保护利用,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哈尼梯田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工作原则、执行部门及职责
第二条 补贴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兑付、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补贴工作由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哈尼梯田管理局)、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项目主管部门设州、县两级,州级主管部门为哈尼梯田管理局、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县级主管部门为世界遗产哈尼梯田元阳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元阳县梯管委)、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哈尼梯田管理局和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文化和旅游局。
(一)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哈尼梯田管理部门、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项目经费补助推荐工作和补贴对象的信息核实公示、补贴资金的公示、补贴政策宣传、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哈尼梯田管理局负责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专项资金的申报,同时按时拨付项目资金,会同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运行监控,并认真开展有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红河州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编制,统筹安排并下达资金,加大哈尼梯田保护发展资金支持力度,指导实施全过程绩效监督管理。
(四)哈尼梯田管理局和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哈尼梯田管理部门负责补贴的资金测算、预算申报、资金发放等工作。
(五)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和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事前绩效、统计审核及监督指导。
第三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内已认定的州、县两级非遗工坊、非遗示范基地、非遗传承馆、站、所、点等传承场所;开展非遗传承展演展示活动及培训;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研究、保护、传承;其他传统民族文化展示、保护。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非遗传承场所建设修缮补助经费。每年从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对特点突出、示范性强、亟待建设或修缮的非遗传承场所的建设修缮给予补助。
(二)非遗传承展示展演活动补助经费。每年从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各县市每年开展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展演展示等有关活动经费补助。补助资金根据每年举办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展演展示有关活动的规模大小、参与人数、活动时长、活动场次等核定。
(三)人才培训经费。每年从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对开展哈尼梯田传统文化培训、传统工匠技艺培训、带徒活动等培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当年的培训规模、培训天数(场次)核定。
(四)非遗项目抢救性记录及课题研究经费。每年从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对开展非遗项目的调查研究、记录保存、理论研究等活动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开展活动的规格、规模、场次等核定。
(五)博物馆传统文化展示区补助经费。每年从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对元阳哈尼梯田文化博物馆、红河县博物馆、绿春县博物馆、金平县民族博物馆的传统文化展示区开展民族文化展示和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根据接待观众人数、活动影响力及成效等核定。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管理及兑付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每年从州级财政当年安排的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利用专项经费中安排15%的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支出,不足部分由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合理统筹本级财力安排支出,同时应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有效使用。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哈尼梯田管理局、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补贴的审核审批办法,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对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红河州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补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采取抽查形式开展绩效再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补贴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获得经费补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补助事项、绩效目标和经费预算执行,严格执行专账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宣传、文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资金用途的,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八条 补贴核定
(一)信息采集和核实。各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获补助的单位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审核,包括对单位、姓名、机构代码、补贴方案、事前绩效、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实。项目实施时限或资金用途发生变化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调整和变更。
(二)信息公示。各县人民政府利用政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对拟补贴对象及补贴内容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哈尼梯田管理局、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第九条 补贴兑付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哈尼梯田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补助项目审核研判。
(二)审核通过后,由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哈尼梯田管理局在州级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日以上。
(三)公示无异议后,哈尼梯田管理局将分配结果报红河州财政局下达资金,由哈尼梯田管理局于每年12月30日前兑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补贴监管
第十条 州、县两级财政、哈尼梯田管理及文旅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分配下达、项目申报、数据统计、资金监管、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州、县两级财政、哈尼梯田管理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开展绩效评估等工作,绩效结果作为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哈尼梯田管理局、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应加强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实施项目、使用资金未达绩效目标的,经补助审批部门审查,可调减补助资金;发现并经查实获得补助经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项目并追回补助经费,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补贴总结
各县哈尼梯田管理部门、县文化旅游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金额以及兑付时间等)及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送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哈尼梯田管理局和红河州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