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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政发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5-0006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25〕10号
  • 发布日期: 2025-07-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赋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的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河口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理委员会:

为扎实推进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高质量发展,赋予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更大的自主改革发展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河口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23〕3号)精神,经红河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77项原州级赋权事项,其中,取消12项(见附件1),收回18项(见附件2),同意扩大使用范围、继续委托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47项(见附件3)。

一、加强沟通对接。河口县、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和州级赋权部门加强沟通,做好取消、收回和调整使用范围事项的对接工作,确保各项行政职权事项规范高效运行,切实做到“赋得下、管得好、接得住”。

二、规范管理运行。河口县、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按照“区政合一”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及时更新公布赋权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做好州级赋权事项的承接实施等工作,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州级赋权部门对收回的赋权事项要及时做好接收工作,确保赋权事项有序衔接;对同意扩大使用范围、继续委托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的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升委托事项业务办理能力。

三、落实监管责任。河口县、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和州级赋权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管,定期对赋权事项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协调解决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权工作落实落地。

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原涉及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的赋权文件不再执行,以此件为准;赋权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新的规定为准,不再发文进行调整。

附件:

1. 取消12项原赋予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的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 收回18项原赋予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的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 同意扩大使用范围、继续委托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47项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取消12项原赋予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的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设定和实施依据州级主管部门备注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行政确认州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13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2020年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3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发布,2012年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2018年修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云南省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改发〔2018〕2号)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发布,2025年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2017年修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根据2021年国务院令第747号废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于2021年废止
7尸检机构认定行政确认州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2〕191号),根据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8〕15号)宣布该文件失效。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于2018年失效
8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临床使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州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根据2021年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明确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宣布该文件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于2021年废止
9权限内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州级《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发布,2014年修正)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10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发布,2018年修正)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1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行政许可州级《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发布,2016年修订)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12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发布,2016年修订)、《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红河州气象局


附件2:

收回18项原赋予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的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设定和实施依据州级主管 部门备注
1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行政许可州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修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州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修订)、《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红河州公安局
3辐射安全许可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2019年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4排污许可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4年修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贮存延期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2020年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发布,2016年修订)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6农药广告审查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2021年修正)、《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7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2021年修正)、《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2020年修订)、《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8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发布,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修订)、《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进行修订)、《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进行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9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行政许可州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1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相关事项的通知》(云商市〔2019〕23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红河州商务局
11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2015年修订)、《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9年修订)、《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自贸试验区恢复施行拍卖法有关规定事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4〕361号)红河州商务局
12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州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红河州商务局
1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州级《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2023年修订)、《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调整省直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云编办〔2018〕33号)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14导游证核发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2018年修正)、《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2017年修订)、《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15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处理行政裁决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2020年修正)、《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16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2017年修订)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17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18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发布,2022年修订)、《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发布,2014年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附件3:

同意扩大使用范围、继续委托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47项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设定和实施依据赋权方式州级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同意扩大使用范围至河口县全境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州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委托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监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发布,2018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委托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否(仅在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范围内行使)
3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发布,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发布,2018年修正)、《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发布,2005年修正)、《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委托红河州教育体育局1.对申办的学校和机构,检查审核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达到办学条件等方面进行核实。2.加强日常检查督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落实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公开检查结果等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监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B类)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修订)、《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委托红河州科学技术局(红河州外国专家局)1.对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情况采用“互联网+监管”的形式进行监管。2.对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以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管。3.定期按一定比例进行案卷评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出入境通行证签发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委托红河州公安局1.加强对窗口民警辅警教育培训,熟练掌握工作规范、办理流程,确保事项受理工作规范、有序。2.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接待窗口安装视频监控,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加强日常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3.在接待窗口公示涉及事项的收费标准、办证流程、服务承诺及民警的姓名、警号,接受群众监督。
6普通护照签发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委托红河州公安局1.加强对窗口民警辅警教育培训,熟练掌握工作规范、办理流程,确保事项受理工作规范、有序。2.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接待窗口安装视频监控,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加强日常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3.在接待窗口公示涉及事项的收费标准、办证流程、服务承诺及民警的姓名、警号,接受群众监督。
7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行政许可州级《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委托红河州公安局1.加强对窗口民警辅警教育培训,熟练掌握工作规范、办理流程,确保事项受理工作规范、有序。2.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接待窗口安装视频监控,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加强日常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3.在接待窗口公示涉及事项的收费标准、办证流程、服务承诺及民警的姓名、警号,接受群众监督。
8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行政许可州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2016年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委托红河州公安局1.加强对窗口民警辅警教育培训,熟练掌握工作规范、办理流程,确保事项受理工作规范、有序。2.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接待窗口安装视频监控,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加强日常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3.在接待窗口公示涉及事项的收费标准、办证流程、服务承诺及民警的姓名、警号,接受群众监督。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许可州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修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委托红河州司法局1.依据云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实时动态监管;加强业务指导。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进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年度考核。
10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发布,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16年修正)委托红河州生态环境局1.严格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云环发〔2019〕14号)有关要求,对于满足审批条件的入河排污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满足许可条件后予以许可。对于排污口位置、排放量等发生变化的情况,需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进行复核。2.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行政许可州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委托红河州生态环境局1.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相关要求及规定,严格落实企业生产条件;达到基本条件方可批准办理资格审批。2.生产过程中,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规范拆解行为,完善工业固废、危险废物贮存、堆存、处置、利用等环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2018年修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委托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升委托事项业务办理能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适时开展双随机抽查。
13建筑业企业质认定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2019年修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委托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州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9年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委托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5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公布,2021年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委托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6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行政许可州级《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公布,2018年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委托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7燃气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州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委托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8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委托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9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发布,2017年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委托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0涉路施工许可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发布,2017年修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委托红河州交通运输局1.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办理事项过程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按照云南政务服务网办理手续对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涉路施工事项办理流程及施工后验收事项开展监督检查。3.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并依法处理。
21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修订)、《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进行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委托红河州农业农村局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出售、购买等活动的执法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强化社会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平台、电话等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社会各界投诉举报的水生野生动物违法违规活动。3.强化许可服务,充分结合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4.强化信用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有违法不良记录的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批、重点监管。5.其他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22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修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委托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熟悉掌握辖区水域滩涂养殖证执行情况。
2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发布,2016年修正)委托红河州水利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否(仅在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范围内行使)
2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州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216号)委托红河州水利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5水许可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16年修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6年修订)委托红河州水利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发布,2010年修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委托红河州水利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7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2022年修正)、《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委托红河州商务局对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审批事项承担监管责任,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综合支撑,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28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行政确认州级《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9年第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委托红河州商务局对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审批事项承担监管责任,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综合支撑,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29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州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委托红河州商务局对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审批事项承担监管责任,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综合支撑,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30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派出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州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委托红河州商务局对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审批事项承担监管责任,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综合支撑,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31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其他行政权力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2022年修正)、《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委托红河州商务局对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审批事项承担监管责任,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综合支撑,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32出境游名单审核行政确认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发布,2018年修正)、《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发布,2017年修订)委托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1.强化行业监管,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等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2.强化信息化监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在线审批和监管,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果。
3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州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委托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3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2018年修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委托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1.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3.向社会公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5医疗广告审查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委托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1.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结论作为对该机构医疗广告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告医疗机构信用状况。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对医疗机构抽查情况和结果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被检查的医疗广告审查整改落实情况,对已检查过的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推动行业自律。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36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修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委托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1.加强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管理。2.推行医师电子证照应用场景。3.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医护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一经核实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7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行政确认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委托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1.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定期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州级《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委托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1.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定期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对产品原料、杀菌原理、生产工艺、产品安全性和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重新进行审查。3.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纳入监督平台和信用平台,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坚决进行处罚。
3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州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委托红河州应急管理局1.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对被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2.对河口县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证、延期、变更情况及人员管理、工艺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0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发布,2018年修正)、《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委托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4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发布,2018年修正)、《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委托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4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州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2024年修订)委托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要求,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检查频次及检查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州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委托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证后监管工作,制定检查计划。在日常监管中对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同时开展检查。2.督促考试机构依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组织开展人员考试工作。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作业,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各级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
44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及生产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州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2024年修订)委托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要求,确定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检查频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州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2024年修订)委托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要求,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检查频次及检查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6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州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委托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要求,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检查频次及检查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7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州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委托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要求,确定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检查频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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