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州级有关部门,委内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项目前期论证质量,提高项目资金申请精准性,现将《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州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项目前期论证质量,提高项目资金申请精准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政规〔2020〕3号)、《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规〔2023〕2号)等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州发展改革委委托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开展咨询评估,咨询评估费用由州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管理,州发展改革委相关科室监督。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 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项目建议书,指州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州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申请报告,指州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方案,指州发展改革委审核或核报州人民政府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5.资金申请报告,指按具体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财政金融政策工具及国债等上级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材料);
6.州委、州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决策后评价,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2.中央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等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第三章 咨询评估费用
第六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州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及州级财政预算费用等进行保障。
第七条 咨询评估费用参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云计价〔2003〕1047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1999〕128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第九条 州发展改革委通过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各有关科室的需求,确定以下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1.农 林 业:农业、林业;
2.水利工程:水利;
3.能源工程:电力(含水电、新能源、电网工程)、石油天然气(含油气输送管网、接收存储设施);
4.交通:公路、水运;
5.信息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6.建筑工程:建筑、建材;
7.市政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8.环境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9.勘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10.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资格复核确认等程序,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储备名单。
第十条 根据咨询评估管理需要,依据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储备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实行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咨询单位应提出回避:
(一)与被评审的项目单位、咨询(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或同一集团公司的。
(二)与被评审的项目单位、咨询(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如与被评审的项目单位、咨询(设计)单位高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同学关系以及其他特定关联关系。
(三)3年内与被评审的项目单位、咨询(设计)单位有过聘用关系。
(四)与被评审的项目单位、咨询(设计)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项目单位、咨询(设计)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任务的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按照投资决策职责分工,由委内项目审批科室通过州协同办公平台(OA)向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委托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开展咨询评估的,委内科室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州协同办公平台(OA)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填写《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申请表》,由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程序选取咨询机构。
(二)由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按照回避原则对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将重新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 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六章 咨询评估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负责做好本机构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任务后,应及时成立具体项目工作小组,明确评估专业分工。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工作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外聘专家应当符合回避原则,工作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原则上工作小组人数最低不得少于5人,上限不得脱离实际情况。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与项目小组名单及分工等一起报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应及时将相关承诺情况按程序上报至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部分复杂度高、技术专业性强的评估任务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内科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
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九条 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未经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
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体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根据咨询评估质量评价情况,对于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向州发展改革委提交付款申请,由州发展改革委向咨询评估机构支付咨询评估费用。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国家和省、州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委托评估相关科室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分为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后续任务委托相挂钩,采取优选劣汰。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估任务资格:
(一)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咨询评估机构未与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五)经核查已不符合州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咨询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咨询评估机构对报告质量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报告质量评价结果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述,并上报书面申述材料。
在收到申述材料后,由投资科牵头相关科室,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委领导审定后,作为最终质量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会同有关科室负责咨询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
第三十条 州重点项目发中心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向州发展改革委报告咨询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完成州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任务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任务中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州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6年3月1日失效。
附件:
1.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2.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3.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申请表
4.投资咨询评估质量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