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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政规〔202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异龙湖的保护管理,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包括以异龙湖水体为中心外延至地表分水岭之间360.43平方公里流域范围,以及异龙湖北侧分水岭以外与异龙湖具有直接水力联系的岩溶漏斗、地下暗河发育的7.33平方公里碳酸盐岩山区。异龙湖保护范围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按照功能定位和管控要求,划分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三个区域管理。

  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以及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由州人民政府划定,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界桩、标识。

  第三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异龙湖流域湿地及城河入湖口闸、新街海河出湖闸、斗山咀闸、高家湾闸、毛木咀闸、马房湾闸、牛角咀闸。石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青鱼湾闸、城河和城南河节制闸。其他河道闸门由河道所在乡镇管理。

  第四条 异龙湖流域实行河(湖)长制、段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异龙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职责。段长负责团结带动党员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河道日常巡查管理,报告情况问题。

  第五条 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在起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规划内容。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将异龙湖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司法行政、水行政、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新闻广电等部门和异龙湖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应当做好《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异龙湖水域内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权限,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水上交通、林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生态廊道以内,以及赤瑞湖湿地、松村湿地、柳村湿地、渔村河湿地为异龙湖水域内的范围。除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异龙湖水域外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异龙湖生态廊道以内(含生态廊道)的社会治安管理由石屏县公安局异龙湖派出所负责。异龙湖流域其他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由各乡镇派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

  第十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受理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根据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异龙湖水位调度工作服从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石屏县水行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第十二条 异龙湖水位低于国家85基准高程1412.67米时,确需调用湖水的,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按先生活后生产的用水原则拟定方案经石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异龙湖生态补水常态化管理,持续提升异龙湖稳定补水能力。水文部门负责异龙湖流域主要出入湖河流、调水区水量监测与水资源量分析评价,全面掌握流域区域水资源量动态变化与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情况。

  第十四条 州、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异龙湖水域取水许可;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条例》规定收取水资源费、履行异龙湖水政监督管理职责。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外,利用水工程或其他方式从异龙湖水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异龙湖保护区产业转型,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导转变传统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石屏工业产业向绿色生态产业转型,严控工业产业生产污染源。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异龙湖保护区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在异龙湖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及其混剂,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积极开展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研究。

  第十九条 林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异龙湖流域林地的林草资源培育、保护、管理,实施封山育林,坚持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开展面山生态修复,提高林分质量。沿湖面山林地禁止烧荒、开垦、挖沙、采石、取土、毁林、毁草、挖树根、砍柴、野外用火、采矿等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异龙湖生物资源调查工作,建立生物资源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指导督促各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加强对县城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运行维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豆制品产业及其他工业产业聚集区生产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村庄生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乡镇负责村庄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主要入湖河道水质目标及年度计划,加强湖体水质监测,分析研判水质变化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异龙湖生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对异龙湖保护范围内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环境的,严格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异龙湖保护区内畜禽禁养范围,设置标识,向社会公布,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畜禽监管,并做好畜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异龙湖产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异龙湖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垂钓管理的措施,维护封湖禁渔管理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封湖休渔期、开湖期和禁用的捕捞网具种类由石屏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异龙湖引进推广生物新品种的审批,组织水产、生态等有关专家充分论证,科学合理确定引进、推广增殖放流鱼类的种类、规格、数量等指标,保持异龙湖生态平衡。

  第二十八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除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原住民村落外,其他与异龙湖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由石屏县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分类、细化,科学制定退出方案逐步退出。对保留事项,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管控措施,强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异龙湖保护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

  实施异龙湖保护治理的生态保护、修复等工程建设,通过项目选址踏勘论证后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异龙湖生态廊道作为异龙湖重要的生态屏障,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异龙湖生态廊道内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严格禁止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河、入湖排污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异龙湖流域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等设施,并监督其正常运行。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严格实行准入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异龙湖保护管理等部门负责联审联批,其他部门及乡镇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异龙湖湖体实行水生态保护修复,科学开展沉积物疏浚,保护和恢复本土水生、陆生生物物种,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优化异龙湖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对负有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石屏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开展适时监督,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石屏县人民政府对负有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县级各部门和涉及乡镇的工作情况开展适时监督,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交由有关权责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可以根据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者配套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9日起施行。2021年6月25日印发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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