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范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般湿地,是指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除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外,在生态系统典型性、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以及生态功能独特性等方面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经过认定并列入一般湿地名录的湿地。
一般湿地范围内湿地类型,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附录D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州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认定原则和指标
第五条 一般湿地范围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在区域内具有较好的生态功能、环境功能;
(二)完整性:连片分布,同时兼顾周边具有重要水文联系或功能作用的区域;
(三)可行性:有利于湿地保护管理,并适应周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第六条 一般湿地认定根据湿地的典型性、生物多样性、功能重要性、代表性,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以外,管理边界清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湿地面积满足指标(一),且符合其他指标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湿地:
(一)一般湿地范围原则在6公顷(含)以上,一般湿地范围内湿地面积原则在4公顷(含)以上;
(二)某一生物地理单元内典型湿地类型的代表,或者在某一生物地理单元范围内稀有的自然湿地类型;
(三)分布有某一生物地理单元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特有性的生物群落;
(四)该湿地范围内自然分布的珍稀濒危物种或重点保护物种或云南特有种≥1种;
(五)定期栖息于该湿地的水鸟数量≥500只;
(六)土著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或者洄游通道;或者鸟类迁徙、越冬、停歇、繁殖地;
(七)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蓄滞洪区、重要支流等生态功能突出的湿地;
(八)具有水文功能或生态景观功能的湿地,或者具有供给、调节、支持等多种显著生态功能的湿地;
(九)分布有自然或近自然状态泥炭层的湿地。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名录发布
第七条 一般湿地认定原则上采用申报制。申报材料如下:
(一)一般湿地申报表;
(二)一般湿地名录;
(三)一般湿地矢量数据(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八条 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将拟认定的一般湿地申报材料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逐级向州、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一般湿地认定,由双方(或多方)县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编制申报材料,报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并向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双方(或多方)县市人民政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各县市可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实际,认定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湿地。
一般湿地边界范围矢量数据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四章 名录管理
第九条 一般湿地采用以下方式命名:
湿地所在地涉及一个县市的,命名方式为:县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称+一般湿地。
湿地所在地涉及多个县市的,命名方式为:州(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称+一般湿地。
第十条 一般湿地名录应该包括湿地名称、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及面积(椭球计算)、湿地权属、保护方式、责任主体、保护管理机构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一般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湿地名称、保护方式、责任主体、保护管理机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因生态系统自然演替或因县级以上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确需占用等导致一般湿地范围内湿地类型及面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提出一般湿地信息更新申请,按原申报程序报审变更。
第十二条 一般湿地晋级为国家(国际)或省级重要湿地的,不再列入一般湿地名录。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发布的一般湿地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一般湿地的,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审查,按原认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同意。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撤销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论证及审查意见等。
(二)一般湿地撤销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湿地生态状况变化情况及原因,变化后无法恢复的理由;公示情况;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等。
第十四条 经认定并发布的一般湿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位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一并遵照保护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施行和国土“三调”成果公布前已经认定的一般湿地,因资源调查分类统计口径变化导致湿地类型和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进行信息更新。不再符合本规定认定标准的,可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经责任主体同意后,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不再列入一般湿地名录。
第十六条 州、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一般湿地认定、信息变更、晋升及撤销等情况,适时发布更新后的一般湿地名录,并将发布或更新后的一般湿地名录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述珍稀濒危物种指列入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确定的极危、濒危、易危物种;重点保护物种指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物种。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11号)同时废止。如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红河州XX县(市)一般湿地申报表
2.红河州XX县(市)一般湿地名录
附件1
红河州XX县(市)一般湿地申报表
湿地名称 | 需符合《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中一般湿地命名方式。示例:蒙自市长桥海一般湿地。 | |
行政区域 | 指湿地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域名称。示例:蒙自市。 | |
地理坐标 | 指一般湿地所跨的经纬度范围,以度分秒的形式表示,度、分取整数,秒保留2位小数。示例:0°0′0.00″E~0°0′0.00″E;0°0′0.00″N~0°0′0.00″N。 | |
分布范围 | 根据行政区界、地名、水位线、交通线路等,对一般湿地的范围和四至界线进行准确、简要的文字描述,并描述包含的具体湿地类型图斑及图斑数量。示例:东至XX村委会XX村XX地名;西至XX村委会XX村XX地名;南至XX村委会XX村XX地名;北至XX村委会XX村XX地名。河流水面图斑X块、内陆滩涂图斑X块。 | |
湿地类型及面积 (公顷) | ①森林沼泽 | (保留两位小数) |
②灌丛沼泽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③沼泽草地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④其他沼泽地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⑤内陆滩涂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⑥河流水面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⑦湖泊水面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⑧水库水面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⑨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⑩沟渠 | (保留两位小数) | |
合计 | (保留两位小数) | |
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等确定边界和面积,需注明数据年份及数据来源。 |
保护方式 | 已在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的,填写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方式;不属上述情况的,填无。示例: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云南蒙自长桥海国家湿地公园。 | |
湿地权属 | 指湿地所有权情况,分别列出国有、集体所有湿地面积。示例:国有XX公顷或XX村集体XX公顷。 | |
符合的认定指标 | 符合第六条(二)至(九)中哪条认定指标。示例:某一生物地理单元内典型湿地类型的代表,或者在某一生物地理单位范围内稀有的自然湿地类型。 | |
一般湿地界线图 | 1.界线图须标注一般湿地的分布范围并有地物标志与分布范围一致,在图幅适当位置以表格的形式标注湿地类型及面积、坐标。空间地理参考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3度分带。2.界线图用A4纸彩色单面印制。同时提交shp格式矢量数据。(图可附后) | |
责任主体及 申报意见
| 土地权属所有者意见: 年 月 日 | 管理主体意见: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红河州XX县(市)一般湿地名录
编号 | 湿地名称 | 地理坐标 | 分布范围 | 湿地类型 | 湿地面积 | 保护方式 | 责任主体 | 湿地权属 | 保护管理机构 |
XX县(市)2024-001号 | XX县(市)XX一般湿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