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IPv6访问本网站!
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优化营商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222207-64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4-28
  • 时效性: 有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附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pdf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