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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40913-222126-75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保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红医保发〔2019〕81号
州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劳社办〔2007〕98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 年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红人社发〔2019〕113号)、《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健康委员会发布<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19〕74号),为认真做好2020年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实施两项保险经办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缴费费率
(一)从2020年1月1日起,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合并前两项保险不在同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合并后统一归并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参加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停止单独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合并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合并后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单位部分缴费费率为10.7%;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缴费费率为11.8%。
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执行标准
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全口径年工资)为58981元,月人均工资为4915元。为统一全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按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为:2949元/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按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为:14745元/月。
(三)2020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为:324元/年,其中:单位缴纳259元/年,个人缴纳65元/年。
三、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
(一)机关单位个人缴费项目基数包括:基本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级别或岗位工资)、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2020年基数所有人员按575元计算)、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边津贴、义教护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2018年12月份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级别或岗位工资)。
(二)事业单位个人缴费项目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2019年基础性绩效÷7×3计算,2019年中途有职称变化的,需要分段计算);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2018年12月份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2020年基数所有人员按575元计算)、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的特教津贴、艰边津贴、义教护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
四、退休人员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数构成及申报缴费基数核定的相关规定
(一)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基数构成
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工资基数的退休金(养老金)含社保和财政部门核定发放的部分,不含原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补助和退休人员享受的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提高的改革性补贴(560元)和退休生活补助(机关2100元,事业1700元)。
(二)退休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核定的相关规定
退休人员在月退休金未明确之前,缴费基数申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待退休的正式批文下达后,按照批文下达的退休金额补划。各参保单位凡涉及退休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时均按照此方法进行核定。
五、申报办理流程
(一)资料领取
2019年12月2日至5日,各单位经办人员自带U盘到州医保中心拷贝本单位数据。
(二)基数采集
新基数直接在U盘对应项目上修改,不得擅自增减内容,申报的基数不得高于或低于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规定,核对无误后,在打印件上签写审核人、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
(三)基数申报
2019年12月6日至20日前,单位将核定好的U盘及打印件、工资表原件一份、《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签字盖章一份报州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新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一并报送,逾期不报的,将延用上年度缴费基数,后果自负。
六、为了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利益,参保单位有义务保证申报缴费基数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参保单位若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州医保局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劳社办〔2007〕98号文件规定需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进行核查。
七、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从欠费当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请州直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文件中规定的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方法认真计算复核后填报《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