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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13-222126-53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保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和下限以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红医保发〔2019〕66号

各县市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精神,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8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及2018年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红人社发〔2017〕369号)文件精神,2018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全口径年工资)为58981元,月人均工资为4915元。为统一全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现将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以及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14745元,下限为2949元。2020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为:324元/年,其中:单位缴纳259元/年,个人缴纳65元/年。

  请各县市接此通知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调整工作在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2020年1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调整后缴费基数征缴;做好2020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确保保费应收尽收。各县市在操作过程中如遇困难和问题,请及时联系红河州医疗保障局,联系人:肖家斌,联系电话:3724422。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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