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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222052-70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25
  • 时效性: 有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二)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1000万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三)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至10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三)《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附件1第3项;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附件第1项;

  (七)《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2.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节能评估技术导则》GB/31341-2014)、《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2589-2008)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3.符合节能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等推荐目录,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

  4.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5.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项目不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2.项目用能分析不客观准确,方法不科学,结论不准确;

  3.节能措施不可行;

  4.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不能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5.相关报件不齐全且不符合规定。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节能审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县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原件,纸质版 

1 

申请人自备 

  

2 

项目节能报告 

原件,纸质版 

1 

申请人自备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登记表) 

原件,纸质版 

1 

申请人自备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9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无。

  (二)申请

  窗口受理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窗口48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39.130.181.35/

  3.信函受理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窗口

  邮编:661100

  4.传真受理

  无。

  (三)受理

  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短信告知受理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在5日内向企业短信告知材料补正意见;对申请材料且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短信告知不予受理意见,并作退件处理。

  (四)审核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

  (五)许可决定

  1.行政许可决定结论的确定。根据评审机构对节能报告出具的评审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3.对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文书。

  (六)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申请人直接到州发展改革委驻红河州投资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窗口领取或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州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快递委托咨询电话:0873-3197046)。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发改委综合服务窗口47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3—3197064。

  2.咨询回复

  电话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网址:http://39.130.181.35/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红河州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

  电话投诉:0873—3723159。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依法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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