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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40913-222025-96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6-1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分局关于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医保局、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分局关于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对于因经营困难长期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医保系统单位管理中新增单位,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分户进行管理,对退休人员进行个人补收差额补退处理,单位核定后征集相关清册报送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正常缴费结束进行对账到账录入,金额缴纳正确对其给予划账。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分局关于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1〕33号)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税务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