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222025-75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能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6-16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营业场所信息公示的通知 红电市场〔2021〕9号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生产运营监控及配网管理中心,各县级供电单位:
按照《红河供电局2021年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要求,为推进信息公开和加强宣传力度,规范、统一县级供电单位营业场所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公布办电申请资料、流程、时限、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电价政策,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阻等信息,并在移动客户端、营业厅、政务大厅等场所公开,现将有关营业场所信息公示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信息公示适用范围
适用于红河州区域内的供电营业厅、政务大厅、营业室、营业点等场所。政务大厅营业窗口视各级政府关于政务大厅信息公示的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二、信息公示方式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厅管理的通知》(市场〔2018〕84号),营业厅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客户公示应公布的相关资料,公示方式包括上墙公布、电子显示屏、广告机、宣传折页、展架等。其中,上墙公布的资料必须包括电价、服务承诺、报装流程、员工简介表四类,其余公示资料原则上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布;电子显示屏、广告机公布的相关宣传资料应采取滚动播放方式;宣传折页应统一摆放在资料架。
三、信息公示具体内容
(一)销售电价表、业扩报装流程、供电服务承诺。
(二)“95598”热线标识牌、“12398热线标识牌”、营业时间标识、员工简介牌。
(三)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形象宣传片、业务宣传片,“优化营商环境”、“高、低压客户用电报装指南”等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宣传册、折页系列支撑产品。
(四)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用电接入电源信息公示表。
(五)办电渠道、智能缴费以及电费发票、票据获取等方式。
四、信息公示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作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营业场所窗口供电服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和监督营业场所信息公示工作情况,上报地市局客户服务管理专责。
(二)地市局客户服务管理专责在接收到上级单位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组织各县级供电单位进行营业场所信息公示工作,县级供电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场所信息公示和更新。
(三)每月25日以前,由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发布红河电网主、配网运行数据,局运监中心、县级营配指挥中心发布公用变压器负荷情况,各单位营销部门组织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红河××供电局用电接入电源信息公示表》(见附件)的数据更新并在营业场所进行公示。
(四)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或公示信息滞后的单位,将纳入全方位服务例会通报、考核。
工作联系人:杨谨闻,电话:13769371979
高俊杰,电话:13887556584
特此通知。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