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222022-28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6-01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简化租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证明材料的通知红房资〔2021〕23号
中心各部室(科):
为贯彻落实省、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减证便民”力度,提升窗口服务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将简化首次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证明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租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所租房屋不动产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房证明要件,调整为采用《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个人信用承诺书》进行办理。
二、缴存职工在办理租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需在《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个人信用承诺书》上对个人信息、所租房屋信息及所提交资料作真实性承诺。
三、各管理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好该项业务的审核办理工作,并做好定期抽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个人信用承诺书》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