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优化营商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222009-13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1
  • 时效性: 有效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行业恢复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二)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三)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

  (四)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

  (五)开展保证金试点地区以保险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投保的保证金保证保险额度应与全额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保证金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投保。

  二、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完善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注意加强动态监管和信用监管,对未按要求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旅行社,以及政策期满后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旅行社,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已经开展保证金试点的地区要制订完备的预案,精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保证金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的作用不能减弱。

  各地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8日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