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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40913-221935-61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医保中心 :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云医保〔2022〕87号)和《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转发< 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红医保发〔2022〕47号),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缓缴期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参保单位不愿享受缓缴政策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二、各县市经办机构请于2022年8月4日10:00前按《企业划型信息采集表》(附件1)格式报送缓缴企业名单,由州医保中心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级进行标识。
三、在缓缴期内,缓缴企业名单有变动的,请各县市于当月15日前按《企业划型信息采集表》(附件1)格式报送州医保中心。
四、待完成缓缴企业标识后,再进行2022年8月职工医保应征清册的核定,推送数据到税务前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缓缴企业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0推送。
五、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与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沟通协调,确保职工阶段性医保缓缴政策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不留死角,全覆盖。
联系人及电话:许馨文 0873-3720313
附件:企业划型信息采集表
红河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