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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40913-221931-66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03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红医保发〔2022〕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云医保〔2022〕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云医保〔2022〕87号)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