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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40913-221851-75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行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直接联网结算的通知》的通知 红医保发〔2024〕28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行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直接联网结算的通知》(云医保〔2024〕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住院分娩产生的产前检查费、营养补助费、生育医疗费用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不再需要参保职工提供产前检查相关票据、费用明细、诊断证明等材料。
二、自2024 年7月1日起,州内已经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开通职工异地生育住院、生育门诊医疗类别,实现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政策。
三、根据“统一清分、按月清算”原则,省内异地直接结算的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对账、结算、垫付,州医疗保险中心根据各县市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月清算出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收和应付费用,并将清算单据下发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四、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要求与财政部门协同做好清算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
五、各县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将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直接联网结算服务纳入协议管理,切实落实就医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费用审核,做好协调问题处理。
六、各县市医保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将政策及时告知参保单位,参保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
联系人及电话:
州医保中心:李怡娜 0873-3724294
张凤莲 0873-3720275
州监评中心:李梦迪 0873-3749358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行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直接联网结算的通知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