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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221849-91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务服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3
  • 时效性: 有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 自治区 ) 财政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 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 自治区 )税务局 ,呼和浩特、 满洲里、大连、长春、 哈尔滨、南宁、 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 ,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 ,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 ,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 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0506改P020240423347009849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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