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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221918-94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4-19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红医保发〔2023〕28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要根据《通知》要求,强化思想认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压实责任,配合做好政策变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平稳衔接推进。

  二、本通知自2023年4月1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调整,严格按照国家、省级规定执行。《红河州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红医保发〔2023〕3号)同步停止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

  州医保局:孙文娇,0873-3053073

  州财政局:王江华,0873-3732510

  州卫生健康委:钟柯,0873-3733177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附件【云医保5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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