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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 索引号: 20240913-221826-16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05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10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的要求,进一步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奋战在一线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现将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10条措施的通知》(云应疫明电发〔202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对城乡社区工作者发放临时工作补助。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一级应急响应时间(2020年1月24日00:00时—2020年2月23日24:00时),在此期间参加疫情防控的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临时工作补助,工作时间当日累计,超过(含)4小时的按照1天计算,补助标准每人100元;4小时以内的,按照0.5天计算,补助标准每人50元。所需补助资金由州、县财政承担,州级财政对十三县市各补助100万元。

  二、继续强化防控措施,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有针对性地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各级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和运用好疫情防控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边境三县要加快“边境小康村+高科技”建设,持续强化党政军警民“五位一体”联防联控。

  三、把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政策落实到位。全面落实激励关爱具体措施,切实解决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实际困难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关心关爱措施,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落实工作。

  附件: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10条措施的通知

  红河州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5月27日

附件【红疫防指发(2020)70号附件云南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10条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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