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 索引号: 20240913-221747-48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公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4-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警方严查严处涉疫违法犯罪,查处涉疫案件52起,行政处罚63人!
当前,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仍有个别人员肆意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干扰、破坏我州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红河警方严格执行严查、严管、严打、严防的“四严”举措,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始终做到“零容忍”,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处理。2022年以来,红河州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疫案件52起,查处涉疫违法人员63人。
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主要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强行冲闯防疫检查卡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聚集人员操办酒席;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伪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明;绕关避卡躲避防疫检查等。
案件一:2022年1月8日,王某岗、张某凤在本村设宴为其子举办婚事,邀请200余人参加婚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岗、张某凤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泸西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岗、张某凤分别作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2022年2月5日,王某法从元阳县驾车往绿春县方向行驶,当日9时55分许到达绿春县藤条河疫情防控执勤点,检查中王某法无核酸检测报告,工作人员告知其需提供核酸检测报告方可进入绿春县城,王某法不听劝告,强行驾车冲卡前往绿春县城,在经过绿春县岩甲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法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绿春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法作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件三:2022年2月22日,王某立和自某驾车从蒙自出发前往绿春,到达绿春县藤条河疫情防控执勤点时,因王某立和自某的核酸检测报告超过48小时,工作人员劝其2人返回。自某就安排其公司人员驾驶其车辆进入,王某立和自某则绕开执勤检查点,王某立和自某绕开执勤点后在执勤点前方乘坐车辆进入绿春县,在到达绿春县岩甲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立和自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绿春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立和自某分别作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件四:2022年3月19日18时许,吴某某在未办理、持有河口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行证的情况下,私自从居住地流窜到合群社区小农贸市场金鑫花园9号门面,被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境派出所依法对吴某某作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目前,民警已将吴某某带至集中医学观察点进行强制集中隔离,待隔离期限届满后,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