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部室(科):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实施办法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日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减轻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以下简称冲还贷),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条件的申请人,授权委托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用于冲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指缴存在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账户。贷款是指在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冲还贷的申请人包括:
(一)借款人;
(二)共同借款人;
(三)贷款所购自住房产权共有人。
第五条 冲还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申请按年冲还贷需连续还贷12期(含)以上;
(三)贷款项下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抵押权利凭证已交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执管;
(四)申请人与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三章 冲还贷方式和额度
第六条 按年冲还贷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按年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存款冲还贷款本息。同一笔贷款每年只冲还贷一次,贷款项下若有多人委托,统一在借款人约定还款日冲还贷。冲还贷金额按《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月冲还贷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按月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存款冲还贷款本息。贷款项下若有多人委托,按《协议》约定的扣款顺序冲还贷款,冲还金额不高于当期月应还贷款本息。先扣划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还贷,若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再从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还款账户划款还贷。按月冲还贷期间,若因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还款账户存款不足,未按期足额偿还应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办理:
(一)本人身份证;
(二)婚姻关系证明;
(三)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并已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冲还贷所需资料;
(二)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是否符合冲还贷条件;
(三)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
(四)按照《协议》约定冲还贷。
冲还贷情况,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服务渠道通知委托人或由委托人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查询。
第五章 冲还贷变更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冲还贷变更手续:
(一)冲还贷期间委托人发生变更;
(二)冲还贷期间,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三)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发生变更。
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章 冲还贷解除或终止
第十一条 冲还贷解除或终止
(一)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协议》自动终止;
(二)委托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解除协议》;
(三)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
(四)冲还贷期间,如发生违反或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终止《协议》的,该笔贷款须按贷款合同约定连续足额还贷12期(含)以上,方可重新申请签订《协议》。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冲还贷期间,不能以其他事由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除外。
第十三条 按年或按月冲还贷,同笔贷款委托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连续还贷12期以上,委托人可申请转换方式,但还贷期间只能转换一次。
第十四条 冲还贷期间,如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新的政策执行,无须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实施。
附件:
1.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协议(按月)
2.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协议(按年)
3.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