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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企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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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2-07 信息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一)全面压实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包保责任”的原则,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州、县市两级政府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欠薪案(事)件,负责辖区内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构建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行业监管,解决因工程款纠纷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煤炭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自建项目和所辖用工单位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上级政府要与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案(事)件的地区,该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前通过转办案件线索、检查、约谈、通报、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逐级开展督查,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地区,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有关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构建全过程治理机制

  (四)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和施工许可管理。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工程招投标部门应将工程款与人工费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农民工工资银行按月足额代发、签订劳动合同等内容写入招标文件,列为投标须知事项。投标人参与投标时须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近3年无工资拖欠证明,如有拖欠工资或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时予以扣分;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拒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实行分账管理、实名制发放和银行代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已开工的责令停工。全州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公示牌。

  (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包括工程造价中的定额人工费、规费及按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计算的人工费调差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人工费用占工程费用比例,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不低于应付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开户银行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月农民工工资应发金额时,应及时通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责令停工,整改完毕方可批准复工。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六)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红河州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提供开放式的标准数据接入,将采集的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名发放和银行代发信息免费提供各相关部门共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用工管理台账,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花名册,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姓名、工时和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2年备查,并在项目工地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代发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者按日支付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红河州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不具备实时通信条件的项目应按月补录到数据平台。

  (七)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对全州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每季度末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通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逐步实现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的信息化动态监管。贯彻执行“五员监管制”,加强日常监管。工程项目部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对本项目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的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所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管员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配合,对本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每季度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发生过欠薪和存在欠薪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把欠薪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平时。

  (八)严格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竣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具无工资拖欠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满后,如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情况或有欠薪举报投诉但已清偿拖欠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具无工资拖欠证明。施工总承包企业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核销业务,退回账户余额。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向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验收部门提供本项目无工资拖欠证明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九)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写入招标文件,列为招投标须知事项。

  三、建立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

  (十)联合激励守信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企业”活动,优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推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有关规定落实,促进施工企业自律。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条件的,依法减免,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十一)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有关部门签署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对欠薪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企业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投标和政府采购、不予受理资质评优申请、降低资质、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采取限制出国(境)和限制乘坐飞机头等舱、乘坐列车高级席次、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的措施。

  四、完善跨区域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十二)加强跨区域执法维权协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处置、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欠薪问题处置;对发生的重大欠薪案件,属地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要按《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及时办理。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加强与州外对口部门的沟通协作,为外出务工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开展跨州欠薪案件执法协作,联手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十三)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由欠薪行为发生地政府牵头,信访、维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处置;出现异地群体性突发事件,欠薪行为发生地政府要迅速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或者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或办公场所等方式非法讨薪,或者虚报冒领工资、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要紧紧围绕分账管理、农民工用工实名制发放、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银行代发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明确构建治理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目标任务、责任和完成时限,及时全面启动长效机制构建工作,确保2017年年底辖区内70%的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规定,2018年实现辖区所有项目全覆盖。

  附件:主要任务分解表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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