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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索引号: hhzmzzjswwyh/2026-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2-05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对非法宗教活动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依法规范全州宗教活动秩序,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有奖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在我州辖区内有以下活动或行为的:

(一)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二)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的,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的。

(三)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的;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四)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奉献箱、功德箱、张贴二维码等骗取钱财或者冒充佛教僧侣、道教道士、天主教神甫、基督教牧师、长老、传道员、伊斯兰教阿訇等教职人员进行开光、讲经、诵经、弥撒、追思等宗教活动或者行骗、敛财的。

(五)在未经审批登记的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在私人家庭住宅、写字楼、厂房、旅游景点服务场所、酒店旅店、餐饮服务场所、公园广场等地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挂有宗教标识、宗教宣传内容的。

(六)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

(七)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八)宗教教职人员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违背公序良俗的。

(九)宗教教职人员接受境外势力支配的,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行为的。

(十)宗教教职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传教的;组织、参与网络法会、礼拜、弥撒等宗教活动,以及烧香、供佛、诵经、受戒、受洗等宗教仪式的;开展“禅修”“清修”“疗愈”等带有宗教色彩或者内容的网络学习培训的。

(十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

(十二)组织、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监护人默许、纵容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十三)利用培训学校(班)、夏(冬)令营、游学、研学、营会、团建、亲子活动等名义组织、招收、收留未成年人进行宗教学习或者宗教活动,向未成年人传教的。

(十四)擅自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十五)各类养生、按摩、托管、养老、医疗、夏(冬)令营、研学旅行团等经营性机构,含有宗教元素、举行宗教仪式或者聘请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活动的。

(十六)利用救灾、扶贫、帮困、助残、养老、托幼、支教、义诊、环保等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传教的,以被救助人信教作为救助条件,借机进行宣教传教、发放宗教宣传品,或者在着装、旗帜以及救助物资包装等物品上印有明显宗教标识的。

(十七)未经审批擅自跨省、州、县(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十八)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具有大型露天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

(十九)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资助、条件、便利的。

(二十)未经审批备案私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组织的,私自设立宗教活动(聚会)点的。

(二十一)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审批私自改建、新建建筑物、扩建、异地重建的。

(二十二)未经审批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二十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对财产、收入进行擅自分配的。

(二十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私自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捐赠的;未经审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10万元以上捐赠的;接受捐赠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

(二十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向信教群众进行勒捐的。

(二十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

(二十七)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宣教或者邀请州外、境外人员讲经、讲道、讲课等活动的。

(二十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私自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或者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的;非法出版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

(二十九)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

(三十)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的。

(三十一)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的。

(三十二)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超出批准、备案项目提供信息服务的。

(三十三)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州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组织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的。

(三十四)境内外国人干涉和支配我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干涉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管理的。

(三十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非法宗教活动的。

二、举报方式

鼓励实名举报,举报时尽可能具体详实,提供可以查证的图片、文字和音视频等依据,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欢迎广大群众通过电话、来信、当面等方式参与举报。(工作日受理时间:8:00—11:30,14:00—17:30;河口县受理时间:8:00—11:30,15:00—18:00;元阳县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

红河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与护国路交叉路口,电话:0873—3732457,邮编:661199。

蒙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C203办公室,电话:0873—3723646,邮编:661100。

个旧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个旧市个金路19号个旧市行政中心四栋305室,电话:0873—2122748,邮编:661000。

开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开远市行政中心215室,电话:0873—7225570,邮编:661600。

建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建水县委大楼四楼,电话:0873—7652466,邮编:654399。

石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县委办公大楼,电话:0873—4844489,邮编:662200。

弥勒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弥勒市行政中心2—4,电话:0873—6129170,邮编:652399。

泸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泸西县中枢镇建设街106号,电话:0873—6621903,邮编:652499。

红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红河县观塘街小花园公交站旁,电话:0873—4621288,邮编:654499。

元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元桂路7号,电话:0873—5642772,邮编:662400。

绿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绿春县行政中心二号楼6013室,电话:0873—4221390,邮编:662599。

屏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屏边县玉屏镇卫国路232号,电话:0873—3227839,邮编:661299。

金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金平县行政中心18楼,电话:0873—5221421,邮编:661500。

河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河口县行政中心230室,电话:0873—3451228,邮编:661399。

三、受理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的线索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二)及时反馈原则。对举报线索的核实情况除涉密内容外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三)多人奖励原则。对同一问题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问题线索进行奖励,由联名举报人平均分配奖励金;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四)严守法律法规。举报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制造假证,诬告、诬陷他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举报等。

四、奖励对象及标准

奖励对象是指提供红河州辖区内发生的涉非法宗教活动线索的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防范打处非法宗教活动职责的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除外。

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群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举报线索的核实查处情况,视情给予奖励。一般线索奖励200元至500元;较大线索奖励500元至1000元;重大线索奖励1000元至5000元。具体按《红河州非法宗教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认定兑付奖励。

红河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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