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
- 索引号: 20240913-221027-20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公示(二十四)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省第26批转办我州3件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D5*************0008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1. 文山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把96吨HW29含汞废渣转移到红河州现代德远环保有限公司处置,该公司无处理能力。2. 红河州现代德远环保有限公司属于国债建设项目,2010年国家已经下拨1.44亿元资金建设该项目,但2017年个旧市请第三方审计后,只下拨1.2亿元给该项目。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30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30日,个旧市在收到D5*************0008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王洪任督办领导,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局长黄映绯为责任领导,市发改局、财政局、锡城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为2003年环保部编制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31个综合性集中式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之一,危险废物处置范围涵盖红河州、玉溪市、文山州、普洱市和西双版纳州5个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范围为红河州。
2008年8月,该公司取得国家环保部《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8〕276号)的批复;2008年11月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云发改投资〔2008〕1802号)的批复;2010年7月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工程初步设计》(云发改投资〔2010〕1426号)的批复。该项目于2011年7月开工建设,2017年2月21日建成,5月5日起项目综合车间(处理危险废物车间)进行了试运行,并开展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2017年8月16日,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 关于举报反映问题“文山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把96吨HW29含汞废渣转移到红河州现代德远环保有限公司处置,该公司无处理能力”的调查核实情况
(1)举报件中反映的文山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实际应为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位于云南省文山州马塘工业园区(白革龙)。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与红河州现代德远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处置合同”,2017年5月23日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书”。2017年2月21日至9月20日期间,该公司共转移HW29含汞废物10批次(共计125.64吨)到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每批次转移均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了转移联单。
(2)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试运行期间经营危险废物的函》(有效期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试运行期间,可以收集、贮存、处置HW29含汞废物,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转移的10批次HW29含汞废物均在有效期内。2017年11月1日起,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已停止接收HW29含汞废物。
(3)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2017年9月20日收集、贮存10批次含汞废物重量共计125.64吨,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试运行期间经营危险废物的函》(云环函〔2016〕372号)规定的有效许可期内(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可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但该公司2018年4月10取得的《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已不包含试运行中的经营类别HW29含汞废物,该公司从2018年6月5日至15日、7月1日处置15.9吨HW29含汞废物,处置方式符合环保要求,处置后在项目配套的填埋场进行了填埋,并有处置过程质量检测报告,但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和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2018年7月2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剩余109.74吨贮存于厂区。
2. 关于举报反映问题“红河州现代德远环保有限公司属于国债建设项目,2010年国家已经下拨1.44亿元资金建设该项目,但2017年个旧市请第三方审计后,只下拨1.2亿元给该项目”的调查核实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项目到位中央预算内资金14424万元。具体下达文件为:《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红财建〔2010〕162号)下达该项目建设资金5000万元;《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第二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的通知》(红财建〔2011〕174号)下达该项目建设资金9424万元。
(2)资金拨付情况。个旧市财政局分2次将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项目中央资金14424万元拨付至红河州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三方监管账户。具体为:2010年12月24日拨付5000万元、2011年11月30日拨付9424万元。
从红河州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财务资料反映,14424万元中央资金分10次支出共计14087.8437万元,分别用于工程建设、设备款、缴纳耕地占用税。
①2010年12月28日,预付工程款及设备款4758.78万元。
②2011年12月7日,付工程款及设备款4975万元。
③2011年12月16日,缴纳耕地占用税427.6137万元。
④2013年6月17日,付10KV供电工程款230万元。
⑤2013年8月14日,付工程款及设备款2386.93万元。
⑥2013年12月24日,付工程款及设备款721.57万元。
⑦2013年12月27日,付10KV供电工程款136万元。
⑧2014年7月3日,付绿化工程款44.82万元。
⑨2015年6月4日,付工程款及设备款402.15万元。
⑩2015年12月30日,付绿化工程款4.98万元。
中央资金拨至红河州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三方监管账户后,资金的支出先由红河州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提出资金支付事由,经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进行审核后,再由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审核后报请个旧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资金。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对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督促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贮存的109.74吨HW29含汞废物转移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要求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进行收集、贮存、处置。
整改时限: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王 洪 个旧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定要求,规范生产;加强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落实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2. 要求个旧市政府加强对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在今后管理中如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D530000201806300024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建水县建水大道庄户建材城烟草小区旁边,有鸿源、丽坊、长虹三家汽车修理厂,进行喷漆作业,气味扰民。曾向当地环保、公安反映多次,环保部门要求其整改,但是没有什么效果,气味依然很大。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30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建水县办理,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30日,建水县在收到D530000201806300024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永明任督办领导,县环境保护局为责任单位,局长王立辉为责任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地点位于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庄户建材市场内,举报件上称的3家汽车修理厂与实际调查的名称有2家不相符,但确实存在3家汽车修理厂。实际分别为:建水县丽车坊汽车装饰商务会所,经营者龙春梅;建水县鸿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经营者旦雪冰;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负责人康先兵。2018年4月3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12369接到群众举报称:“建水县建水大道庄户建材城有3家汽车修理厂进行喷漆作业,气味扰民”。接到举报后,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发现3家汽车修理厂未按照要求办理环保手续。4月4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下达了《环境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3家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和备案汽车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8年6月30日13:53,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3家修理厂均在喷漆作业,建水县鸿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钣金喷涂工段已安装了污染治理设施,废气经活性炭吸附UV光氧措施后排放;建水县丽车坊汽车装饰商务会未安装任何污染治理设施;3家修理厂均未办理环保手续。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进行了立案查处。
2018年7月2日,对建水县鸿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环罚字(2018)10号),限期补办有关环保手续,处罚款4500元;对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环罚字(2018)11号),限期补办有关环保手续,处罚款1200元;对建水县丽车坊汽车装饰商务会所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建环违改字(2018)19号),责令拆除有关设备,恢复原状。
2018年7月3日,联合调查组再次到现场进行核查,建水县丽车坊汽车装饰商务会所已撤除了生产设备,关停工作已经完成;建水县鸿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2家修理厂钣金喷涂工段已停止作业,正在办理环保手续。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进行了立案查处。2018年7月2日对建水县鸿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环罚字(2018)10号),限期补办有关环保手续,处罚款4500元;对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环罚字(2018)11号),限期补办有关环保手续,处罚款1200元;对建水县丽车坊汽车装饰商务会所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建环违改字(2018)19号),责令拆除相关设备,恢复原状。
(2)要求建水县鸿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2家修理厂尽快完善环保手续,开展生产废气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3)责成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加强巡查,杜绝建水县鸿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钣金喷涂工段非法作业。同时,防止已被关闭取缔的建水县丽车坊汽车装饰商务会所非法运营。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建水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杨永明 建水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建水县政府督促建水县鸿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2家修理厂完善有关环保手续,按期完成生产废气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2. 要求建水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区域内维修行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有关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在今后监督管理中如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D530000201806300026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元阳县南沙镇信达汽车修理厂对面,有一家彩钢瓦加工点,加工时产生的油漆味很浓,长达好几年,严重影响大家的日常生活及身心健康。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30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元阳县办理,并要求元阳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30日,元阳县在收到D530000201806300026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政府副县长黄培为责任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彩钢瓦加工点,位于南沙镇人民路信达汽车修理厂对面,原乡镇企业管理局职工宿舍1楼,业主为保正开,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28600033833,注册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经营范围为钢门窗加工销售,总投资5000元,在自家住房内生产经营,没有固定客源,有人定制时生产加工。工艺为切割、焊接、喷漆,该钢门窗加工销售点未办理环保手续。加工喷漆时产生的气味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责令钢门窗加工销售点取消喷漆工艺,消除喷漆产生的环境影响。
(2)2018年7月3日,元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彩钢瓦加工点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办理中。
(3)责令钢门窗加工销售点完善有关环保手续。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元阳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黄 培 元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元阳县政府加快钢门窗加工销售点违规加工、喷涂影响环境案件查处工作,并及时进行公开公示。
2. 要求元阳县政府督促钢门窗加工销售点办理完善环保手续,并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加工,严禁进行喷漆加工。
3. 要求元阳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该钢门窗加工销售点的巡查监管力度,在今后管理中如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