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信件归属 | 弥勒市 | ||
|---|---|---|---|
| 信件标题 | 关于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充电收费是否合理? | ||
| 内容 |
近日,九熙府小区开始整治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问题,开始启用充电桩提供充电,充电商家为超能云电-滇智充小程序,收费标准为电费:0.51/度、服务费0.25/小时。一次充满电需8个小时,用了1.51度电,电费0.77元、服务费2.13元,共计2.9元。咨询问题:1、一次充电的服务费远远高于电费是否合理?2、充电服务费是否以每次所使用的电能度数来计算能更合理,是否有文件依据来规定此类收费行为?3、已知普通电动车充电器功率基本在200w左右,服务费未按照充电功率来阶段性收费,加之收费如此之高,是否会导致有人使用高功率充电器充电以缩短充电时间而来少付服务费的情况发生,是否会大大提高了电动车充电时的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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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时间 | 2026-02-05 | ||
回复信息
| 回复日期 | 2026-02-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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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弥勒市发改局,弥勒市能源局 | ||
| 回复内容 |
同志: 您好!接到您的来信后,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高度重视,迅速指派专人负责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次充电的服务费远远高于电费是否合理”,“充电服务费是否以每次所使用的电能度数来计算能更合理,是否有文件性依据来规定此类收费行为”的问题说明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5〕314号)等政策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电动车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识、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电价和实际充电量计收,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计收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制定。综上,按您充电的设施所在区域,充电设施运营方按0.51元/度收取充电电费并无不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未对充电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作出明确,充电设施运营方可自行选择按度电或充电时长等方式计算充电服务费用。换言之,因设定的计费方式、计费标准不同,或存在充电服务费高于充电电费情况,但这属于引导范围内事项,并未违反有关规定。在我们对相关情况核实过程中,有关充电设施运营方表示,从即日起将充电服务费降至0.20元/小时。 二、关于“已知普通电动车充电器功率基本在200w左右,服务费未按照充电功率来阶段性收费,加之收费如此之高,是否会导致有人使用高功率充电器充电以缩短充电时间而来少付服务费的情况发生,是否会大大提高了电动车充电时的危险性”的问题说明 类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电机功率具有一定的匹配性,为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安全隐患,一方面,充电设施运营方会对功率范围做出限制,超出了相应功率则充电设施停止供电。如,您所在小区配建的充电设施仅支持功率在700W范围内电动车充电。一方面,采取区分不同的电机功率,设定不同充电服务费用标准,以平衡不同功率用户的负担标准。综上,您对电动车充电服务费等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可向物业、充电设施运营方反映,共同推动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提高充电安全性。 非常感谢您的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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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人 | 弥勒市发改局,弥勒市能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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