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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三个统一”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发布日期:2020-12-16 信息来源: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受疫情影响,红河州开展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切实为参保企业减轻缴费负担,推动有序复工复产。

  统一认识,加强政策宣传。自国家、省级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以来,红河州各县市以减轻企业社保负担、稳企业、稳就业为目标,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设立社保降费减负政策展板、经办机构现场咨询、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深入宣传解读社保降费减负和稳岗返还政策、办事流程,让企业和职工“看得懂、算得清”,真正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拥护政策。

  统一标准,落实减免政策。严格按照“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单位缴费部分”这一标准对参保单位进行减免。目前,全州共减免2035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45569万元;共减免5078户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4028万元;共减免2950户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024.27万元。对符合减免政策已缴费的参保单位退费,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共计退费3058户3863.75万元,工伤保险共计退费3162户275.08万元,对2月份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369户企业进行了退费,退费金额共计191.76万元。在疫情防控期间以“便民服务”为原则,做好困难企业养老、工伤、失业的延缴报备等各项工作。

  统一标准,落实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以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720元)的300%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的下限按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5179元)标准执行。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4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档次按每档增加10个百分点确定。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2020年1—10月份共为参保企业和个人降低养老保险费38909万元(其中,单位缴费降低31889万元,调整个人缴费基数降低7020万元)、工伤保险单位缴费851万元,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31384万元,降低失业保险单位缴费7178万元。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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