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弥勒市政胤煤业有限公司麻梨坡煤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9-05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弥勒市政胤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市政胤煤业有限公司麻梨坡煤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018-532526-06-02-035188)位于弥勒市弥阳镇雨舍村,井田面积由原来的0.0804平方公里扩大至0.7958平方公里,开采标高范围拟由1500-1000米调整为1620-850米,设计服务年限20年(一采区服务年限7.6年)。拟投资1079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6.9万元),依托部分现有设施进行机械化改造,采用斜井开拓,选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形成年采煤15万吨的生产能力。根据《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红河州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的审查确认意见(第一批)》(云煤整审〔2014〕17号),弥勒市麻梨坡煤矿为改扩建改造升级矿山之一。

  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水处理工艺及回水设施,严格落实矿井涌水、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地面辅助设施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提高矿井涌水和其他废水处理后的综合利用率,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避免事故排放。污废水防治设施进行防渗处理。矿井水处理站应增加除铁、锰工艺,矿井涌水、工业场地雨污水须收集送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附录B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要求后回用于井下防尘用水、林地用水,回用不完部分暂存于回用水暂存池;生活污水和地面辅助设施机修、冲洗废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进入回用水暂存池回用于绿化,不外排。

  (二)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煤矸石送至矸石转运场暂存,外运制砖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堆放。加强矸石转运场管理,及时清运矸石,缩短煤矸石的堆放时间,防止煤矸石自燃,避免环境影响。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要求妥善处置。废机油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和管理。

  (三)规范设置三面围挡+顶棚遮盖的储煤场和矸石转运场。煤矿、煤矸石装卸、转载、储运等环节须设置喷雾洒水装置,回风井、工业场地、储煤场、矸石转运场和运输道路须进行洒水抑尘,加强工业场地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室内布置空压机、泵等高噪声设备,加强爆破作业管理,避免高噪声设备夜间运行,通过采取减振消声、增设绿化带和安装隔声墙、隔声门窗等措施减轻噪声影响。优化运煤路线,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过程中须用篷布遮盖车厢,经过居民点时应限速禁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沿线村庄居民的影响。加强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周边区域(特别是小旧龙村)大气、声环境质量达标。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先期建设完善矿井涌水、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处理工艺(特别是对铁、锰的去除)、处理规模满足要求。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施工弃渣及时清运,施工开挖产生的剥离表土须单独堆存用于绿化覆土。散装物料密闭运输,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各项措施,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实施环境治理方案。及时关停原有的供热燃煤锅炉,拆除废弃设施并对弃渣、煤矸石、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和妥善处置。对废弃场地及空闲用地进行植被恢复及绿化。矿井涌水、各类场地淋滤水、生活污水须全部收集规范处理。

  (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有关部门要求,对矿区边界、断层、采空区及周边村庄留设足够的保安煤柱,严禁越界开采。加强对矿区地表移动界线内建筑物、附近村庄地面的观测和监控,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加强对矿区及周边泉点等的流量变化监控,提前落实后备饮用水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区及周围村庄居民饮水及农田灌溉用水。项目取水不得影响水源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加强矿区及周边地下水、地表水水质、水量监测,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若因项目建设和生产影响矿区及周边村庄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你公司应负责及时、妥善解决。

  (七)制定和完善环境风险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市环保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制定干龙河及下游河流水质的跟踪监测计划,发现水质污染,必须立即采取停止生产和截断污染源等措施,最大限度减缓对环境的影响。根据煤矿瓦斯监测情况及时制定相应方案,确保瓦斯处置符合《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要求,防止污染环境。认真落实项目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防范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和环境风险。

  三、进一步优化设计,加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确保各项指标均达到清洁生产三级标准要求。

  四、按照《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号)的要求,禁止开采含硫量高于3%的煤层,含硫量大于1.5%、小于3%的煤需进行洗选或定点供应给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项目C3煤层为二级含砷煤层,产出原煤应定点供给能对燃煤含砷烟气和炉渣进行规范处理、处置的企业,禁止民用和作为酿造、食品等工业燃料用煤,避免发生砷污染事故。一采区开采结束后对其他采区进行开采,以及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方案、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均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批。项目运营过程中,每5年左右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煤矿开采结束,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闭矿设计和生态修复,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发生。

  五、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以及“以新带老”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备内容之一。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市环保局和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18年8月3日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