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弥勒市瑞祥矿业有限公司石棚煤矿30万t/a整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19〕18号
弥勒市瑞祥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市瑞祥矿业有限公司石棚煤矿30万t/a整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26-06-02-041915)位于弥勒市弥阳镇雨舍村委会境内,整合周边零星资源,调整矿区范围后,矿区面积拟由原来的0.8598平方公里扩大至0.8767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不变1500-1000米。拟投资11926.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4万元),依托部分现有设施,建设矿井采场、地面生产系统、储运工程及其他相应公辅设施,采用斜井开拓、走向长壁采煤法和机械化采煤工艺,生产能力由6万吨/年提高至30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13年。根据《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红河州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的审查确认意见(第二批)》(云煤整审〔2014〕28号),弥勒市瑞祥矿业有限公司石棚煤矿为整合重组类矿井。
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规范设置工业场地“雨污分流”系统,进一步完善储煤场和矸石转运场截排水设施,优化水处理工艺及回水设施,严格落实矿井涌水、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地面辅助设施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先期建设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处理工艺和规模满足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矿井水事故池和生活污水事故池,避免事故排放。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工业场地应进行地面硬化;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应进行防渗处理,保证渗透系数不大于10-7厘米/秒;机修车间、油脂库防渗措施应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厘米/秒,防止地下水污染。提高矿井水回用率,矿井水处理站应增加除铁、锰工艺,矿井涌水、工业场地雨污水须收集送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和《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附录B中的井下消防、洒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井下生产、防尘用水,用作地面生产、绿化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限值要求,剩余部分须由排污干管排入位于下度来村q2泉点形成的地表径流与干龙河汇入处下游的河道。机修废水和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处理,再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限值要求后,进入生产高位水池暂存回用于绿化,不外排。规范设置排污口和工业场地上、下游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以及矿井涌水、外排水质及周边泉点(特别是q1、q2)、监测井水位、水质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煤矿开采前落实后备饮用水源,若因煤矿开采影响矿区及周边村庄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你公司应负责及时、妥善解决。
(二)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Ⅰ类场要求,规范建设加盖顶棚和挡墙的煤矸石转运场。采煤产出的煤矸石送至煤矸石转运场暂存,外运制砖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堆放。强化矸石转运场管理,防止煤矸石自燃,避免环境影响。加强煤矸石固废属性鉴别和放射性检测,若煤矸石固废属性发生变化或不具备加工作为建材原料的条件,须及时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矿井水处理站污泥须定期清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要求妥善处置。废机油暂存间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废机油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和管理。
(三)强化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规范建设储煤场和矸石转运场。原煤、煤矸石装卸、转载、储运环节须设置喷雾洒水装置,工业场地、储煤场和矸石转运场须进行洒水抑尘,防止扬尘污染。加强工业场地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室内布置空压机、泵等高噪声设备,避免高噪声设备夜间运行,通过采取减振消声、增设绿化带和安装隔声墙、隔声门窗等措施减轻噪声影响。优化运煤路线,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过程中须用篷布遮盖车厢,经过居民点时应限速禁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沿线村庄居民的影响。加强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周边区域大气、声环境质量达标。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施工弃渣及时清运,剥离表土须单独堆存用于绿化覆土。散装物料密闭运输,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各项措施,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实施环境治理方案。拆除废弃设施并对弃渣、煤矸石、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和妥善处置。对废弃工业场地、矸石场地进行覆土植被。矿井涌水、各类场地淋滤水、生活污水须全部收集规范处理。
(六)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有关部门要求,对矿区边界、断层、采空区留设足够的保安煤柱,严禁越界开采。加强对矿区地表移动界线内建筑物、附近村庄地面的观测和监控,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制定、完善沉陷区分区整治方案,采取裂缝填补、陡边坡防护、土地平整和复垦等措施,尽可能减缓矿区生态影响。项目在开采前,须妥善完成下度来村6户居民的搬迁安置工作。
(七)制定和完善环境风险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市环保局备案。建立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物资和经费,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认真落实项目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防范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和环境风险。
三、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化学需氧量2.62吨/年,由弥勒市负责协调解决,纳入总量控制。
四、进一步优化设计,加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按照《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号)的要求,禁止开采含硫量高于3%的煤层,含硫量大于1.5%、小于3%的煤需进行洗选或定点供应给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煤矿开采结束,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闭矿设计和生态修复,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发生。
五、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控制规划用地,工业场地周边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和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以及“以新带老”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备内容之一。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弥勒市环保局和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