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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泸西县龙潭冲煤矿改扩建工程(4扩15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19〕62号

发布日期:2019-06-13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泸西县龙潭冲煤矿:

  你公司报批的《泸西县龙潭冲煤矿改扩建工程(4扩15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27-06-02-002087)位于泸西县旧城镇板桥村委会境内,井田面积0.6059平方公里,开采标高2050米-1400米,设计服务年限7.8年。拟投资8679.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4.7万元),新建井下生产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及其他相应公辅设施,采用斜井开拓,伪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选用炮采工艺,形成年采煤15万吨的生产能力。根据《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红河州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的审查确认意见(第三批)》(云煤整审〔2015〕5号),泸西县龙潭冲煤矿为改造升级矿山之一。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规范设置工业场地“雨污分流”系统,建设完善储煤场、临时排矸场及截排水设施,严格落实对废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废水隔油池、事故池和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暂存池,避免事故排放。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办公生活区、运输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储煤及滑坡矸石仓区、机修车间、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隔油池、事故池等各类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应进行防渗处理,防渗性能须等效于至少1.5米厚、渗透系数不大于10-7厘米/秒的粘土层,防止地下水污染。提高废水回用率,矿井涌水、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和经隔油处理的机修废水,须收集送矿井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等工艺处理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和《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相应水质标准后作为防尘、井下消防用水尽量回用,剩余部分须由管道引至汪家河调洪引水工程下游排放。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限值要求后,通过绿化和洒水降尘等全部回用。规范设置排污口和工业场地上游、矿井水处理站下游的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以及矿井涌水、外排水质和周边泉点、监测井水位、水质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若因煤矿开采影响矿区及周边村庄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你公司应负责及时妥善解决。

  (二)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Ⅰ类场要求,规范设置四面围挡+顶棚遮盖的储煤场和临时排矸场,采煤产出的煤矸石送至临时排矸场暂存,通过外运制砖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堆放。加强临时排矸场管理,及时清运矸石,缩短煤矸石的堆放时间,防止煤矸石自燃,避免环境影响。加强煤矸石固废属性鉴别和放射性检测,若煤矸石固废属性发生变化或不具备加工作为建材原料的条件,须及时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矿井水处理站污泥须定期清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要求妥善处置。废机油暂存间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废机油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和管理。

  (三)强化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规范建设封闭式储煤场和临时排矸场。煤矿、煤矸石装卸、转载、储运等环节须设置喷雾洒水装置,回风井、工业场地和运输道路须进行洒水抑尘,加强工业场地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室内布置空压机、泵等高噪声设备,加强爆破作业管理,避免高噪声设备夜间运行,通过采取减振消声、增设绿化带和安装隔声墙、隔声门窗等措施减轻噪声影响。优化运煤路线,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过程中须用篷布遮盖车厢,经过居民点时应限速禁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沿线村庄居民的影响。加强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周边区域大气、声环境质量达标。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施工弃渣及时清运,施工开挖产生的剥离表土须单独堆存用于绿化覆土。散装物料密闭运输,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各项措施,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实施环境治理方案。关闭原有工业场地及矸石场,拆除原有工业场地建筑物、水泥硬化地面、浆砌石结构墙体等,并对场地进行覆土绿化;原矸石场边坡下面修建挡墙并进行覆土绿化。

  (五)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有关部门要求,对矿区边界、断层等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严禁越界开采。加强对煤矿采动影响范围内建筑物、附近村庄地面和道路的观测和监控,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制定、完善地表沉陷区分区整治方案,采取裂缝填补、陡边坡防护、土地平整和复垦等措施,尽可能减缓矿区生态影响。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人员管理,按照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相关规定落实相应保护措施。

  (六)设计阶段须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设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报告以及“以新带老”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制定和完善环境风险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泸西分局备案。建立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设施、物资和经费,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三、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2.33吨/年和0.036吨/年,由泸西县负责协调解决。

  四、进一步优化设计,加强生产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按照《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号)的要求,禁止开采含硫量高于3%的C19煤层,含硫量大于1.5%、小于3%的煤层产出原煤需进行洗选或定点供应给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

  五、你公司应向泸西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一是将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到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和应急联动;二是加强项目周边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储煤场、临时矸石场、风井周边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投运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建成投入调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七、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方案、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动,均须另行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始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每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煤矿开采结束,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闭矿设计和覆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八、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泸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泸西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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