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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州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热力集中供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2〕61号

发布日期:2022-07-13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弥勒幸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红河州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热力集中供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20-532504-44-03-040870)位于弥勒工业园区小石山工业片区(已更名为星田工业片区,现整合为泸西产业园弥勒片区),一期建设1台60t/h的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二期新增1台60t/h的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一、二期建成后全厂总规模可达120t/h,项目分两期共建设两台60t/h的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制煤输煤系统、储运工程、化学水制备系统、供热管网及配套的环保工程、综合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公辅工程;建设供热管道,将蒸汽通过支管送至各家企业。总投资16685.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1.25万元,项目已取得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治理。破碎楼、中转站整体封闭,采取喷雾洒水降尘,粉尘进行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两个煤仓封闭后粉尘进行收集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后,最终经不低于32.5米高排气筒进行排放;每台锅炉烟尘采用“炉内设旋风分离器,炉外设置1套高温袋式除尘器”,脱硝采用“低氮燃烧器(1 套)+SNCR 脱硝工艺”,脱硫采用“炉内超细石灰石粉脱硫+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汞及其化合物采用除尘、脱硫、脱硝协同治理技术,逃逸氨通过设备控制排放浓度,两台锅炉通过共用一根不低于6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每个灰仓、石灰石粉仓、渣仓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仓顶呈有组织排放,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干煤棚、上煤棚生产车间封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无组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同时设置监测平台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二)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1个混凝池处理后非雨天回用于项目区道路洒水降尘;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主管,最终进入弥勒市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化学水站废水经中和池中处理后,与其他反冲洗废水、锅炉排污水一并进入絮凝池+沉淀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A级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中的从严标准后部分回用于脱硫塔用水、项目区洒水、喷雾降尘及绿化,回用不完的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弥勒市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

  (三)通过合理设置噪声源、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和化粪池污泥、废水处理设施污泥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炉渣、高温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煤灰收集后与脱硫石膏及时外售水泥厂、混凝土厂做原料;化学水站废活性炭、废渗透膜、废树脂、废滤袋更换后由换料厂商回收处理;其他布袋除尘器收尘定期清理至煤仓用作锅炉燃料供给;各原辅料贮存场所、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废机油、沾油抹布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建立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分局备案。

  (六)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三、按照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项目开工生产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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