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省建水县上白沙水—汉人寨锰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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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批的《云南省建水县上白沙水—汉人寨锰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204-532524-04-01-606375)位于建水县坡头乡白沙水村委会,为建水县上白沙水—汉人寨锰矿详查(保留)探矿矿山转为建水县上白沙水—汉人寨锰矿开采矿山,矿区面积0.625平方公里,开采深度1320—600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矿种为锰矿,开采规模5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10年。项目总投资1606.0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9.025万元。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建设开拓系统、通风系统、工业场地及其他相应储运工程、公辅设施和环保工程。
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项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优化水处理工艺及回水设施,确保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满足要求。严格落实废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设置足够规模和容积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事故池,正常情况下保持事故池空置,确保满足事故应急要求。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做好工业场地、废石场等截排水系统。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源头控制和分区控制措施,对项目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强化机修车间、危废暂存间的防渗措施,确保渗透系数满足要求,防止地下水污染。防渗工程施工须在监理部门的监理下进行并形成监理报告,防渗工程结束自行组织验收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账记录,存档备查。工业场地、废石场淋滤水、矿井涌水收集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矿山生产、洒水降尘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后,通过自建8.2km的排污管道排放至红河。辅助设施生产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它生活污废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再经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应标准限值后,回用于绿化和洒水降尘,不外排。加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回水设施的管理、维护,防止管道堵塞和废水外溢。
(二)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废石场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拦挡和截排水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雨、洪水入场。排入废石场的废土石只能是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对废土石和污水处理产生污泥进行固废属性鉴别,若废土石或污泥固废属性发生变化,须及时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定期清理污水处理产生污泥并规范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须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置。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立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废机油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三)加强环境管理,防止扬尘和噪声污染。原矿临时堆场三面围挡+顶棚,废石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装卸储运等易产尘点采取喷淋洒水抑尘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加强工业场地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废石场、原矿堆场、风井排风粉尘等无组织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地面生产设施等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构筑物隔声等措施减轻噪声影响。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过程须用篷布遮盖车厢,经过居民点时应限速禁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沿线村庄的影响。加强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周边区域大气、声环境质量达标。
(四)进一步优化施工设计,减少施工占地,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排污管线施工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进行架设,管道进入生态红线区域处应设置截断阀,占用生态红线区域部分管道采用套管布设并设置视频监控,同时在运营期做好土壤跟踪监测,禁止破坏生态植被。施工弃渣及时清运,施工开挖产生的剥离表土须单独堆存用于绿化覆土。散装物料密闭运输,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实施环境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整改措施在项目投入运营前完成。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对现状废弃的坑口进行相应治理后按照《复垦方案》覆土绿化。
(六)严格落实该项目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建水分局备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制定项目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定期监测制度,加强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水量动态长期监测工作,发现异常须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认真落实项目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范滑坡、泥石流、溃坝等地质灾害和环境风险。
(七)根据《报告书》土壤监测点现状监测结果,项目工程占地范围外砷高于《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的筛选值,低于管控值,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做好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
三、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1176吨/年,氨氮0.0089吨/年,砷0.0014吨/年,由建水县负责落实和监管。
四、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控制规划用地,排风口及废石场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进一步优化设计,加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项目工艺、生产规模、建设内容等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始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以及“以新带老”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七、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八、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