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7〕14号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7〕14号
个旧市吉源矿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67069679E
公民身份证号: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镇
法人代表:李俊逵
我局于2017年3月20日对个旧市吉源矿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监测,你公司4m2烟化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699mg/m3,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5标准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超标8.2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3月20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红河州环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17〕019号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7〕14号)及《送达回执》于2017年5月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个旧市吉源矿冶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一事书面陈述意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由于十年前上的老式石灰喷淋脱硫塔;操作工人稍不注意就会造成短时间超标排放;二是公司决定废弃现有的脱硫设施,上一套新的脱硫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认真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你公司积极能改正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端正,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制生产;
2.针对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在限制生产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继续违法,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1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朝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