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7〕20号
云南弥勒石洞山发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526000002682
法人代表:陈新群
企业地址:弥勒市五山乡石万村
我局于2017年4月6日对云南弥勒石洞山发电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二、三、四期变电系统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大规模并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7〕20号)及《送达回执》于2017年5月26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公司表态并积极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一、二、三、四期变电系统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总投资496万元,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账 号:240700000003271001(州级)
户 名:弥勒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朝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