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7〕26号
红河砷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陈学元
组织机构代码:21787426-X
工商营业执照号:9153250121787426XP
企业地址:个旧市老厂镇
2017年10月17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锅炉脱硫除尘废水、职工洗澡水、生活污水一起通过软管输送至云锡矿五级凹塘尾矿库,软管有破裂口,废水有外排痕迹。经现场取样监测,公司厂区外应急池排水沟道积水砷排放浓度为4.38mg/m3,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0.5mg/m3)的7.76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10月17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7〕26号)于2017年11月8日送达你公司,《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环责改字〔2017〕14号),于2017年10月30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复核,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你公司多次到州环保局汇报超标排放的原因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你公司超标的问题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制生产;
2.针对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伍万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个旧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