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红环查(扣)字〔2018〕01号
蒙自鸿程医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72460516K
法人代表:陈桂珠
企业地址:蒙自市龙井路中段
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对蒙自鸿程医院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开设的“甲亢专科(为非密封性放射性工作场所)”,非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碘-131),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4月18、5月3日出具的《云南省医疗机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现场监督检查表》《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五条第二款“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查封期限为30日(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放射性同位素(碘-131)存放于蒙自市龙井路中段蒙自鸿程医院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该医院多功能室(甲亢科药物操作室)、甲亢科分装储藏室,在此期间,你医院必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整改完备后,请你医院向我局申请解除书面情况报告。
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