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6〕09号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
工商营业执照号:G8641769-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G8641769753250111A1001
企业地址:个旧市金湖东路229号
法人代表:杨军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环境违法一案(以下简称“单位”),经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行政许可暂缓审批的通知》(云环缓辐评〔2016〕5号)要求。经调查核实,2016年5月12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金湖东路229号对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新增1台II类射线装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6年5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6〕09号)及《送达回执》,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5月25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6〕0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后,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鉴于你单位认识态度比较端正,把风险降到了最低,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新增1台II类射线装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向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此期间,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于2016年6月底前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朝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0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