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05号
蒙自鸿程医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72460516K
法人代表:陈桂珠
企业地址:蒙自市龙井路中段
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对蒙自鸿程医院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开设的“甲亢专科(为非密封性放射性工作场所)”,非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碘-131),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4月18出具的《云南省医疗机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现场监督检查表》《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05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5月15日送达你医院,2018年4月24日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红环查(扣)字〔2018〕01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4月24日送达到你医院;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你医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医院领导非常重视,医院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医院表态并积极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我局拟对你医院做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医院甲亢专科项目投入了8万元,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捌佰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叁佰肆拾元;罚款肆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