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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33号

发布日期:2018-11-09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站:

  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2855778421XD

  法人代表:陈良

  企业地址:元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对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站(以下简称“站”)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站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于2008年4月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的批复(云环许准〔2008〕117号),2010年8月建成投入运营至今,但该项目运行至今尚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7月17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1日告知你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33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10月11日送达你站,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认真研究,你站态度比较端正。你站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能立即进行整改,并积极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依据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站做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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