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9〕03号
个旧市云伟采石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KN5DX8P
法人代表:吉德贵
企业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象山
我局于2019年4月1日对个旧市云伟采石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厂料场内堆有大量机制砂和碎石,料场未进行封闭,未设置围挡,堆存砂料部分未进行覆盖。
2.现场检查时有运输车辆在装运砂石物料,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排放、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03号)及《送达回执》于2019年5月6日送达你公司,2018年8月13日,个旧市云伟采石场向我递交了《关于个旧市云伟采石厂陈述申辩意见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减免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个旧市云伟采石厂积极响应中央、省、州、市各部门的要求,在本场生产加工区域全覆盖彩钢瓦防尘厂房,加装降尘喷淋设施。同年8月开始建设,10月建成使用。厂房面积一万多平米,造价壹佰多万元。厂房建好后使用两个多月后,2019年1月底2月初下了两场狂风暴雨及冰雹,导致厂房垮塌约7000平方米。由于本厂资金周转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多方积极筹借资金重建厂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三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
经复核,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认定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违法事实存在,管理不到位,在装卸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罚在告知前已经考虑处罚裁量的问题。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必须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3.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