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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红环责停字〔2019〕01号

发布日期:2019-12-03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云伟采石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KN5DX8P

  法人代表:吉德贵

  企业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象山

  我局于2019年4月1日对个旧市云伟采石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厂料场内堆有大量机制砂和碎石,料场未进行封闭,未设置围挡,堆存砂料部分未进行覆盖。

  2.现场检查时有运输车辆在装运砂石物料,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排放、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停产整治。改正方式为:责令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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