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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9〕05号

发布日期:2019-09-16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690899972K

  法人代表:王磊

  企业地址:开远市西北路小花桥

  我局于2019年6月18日对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2#脱硫岛烟气排口: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分析仪预处理单元洗涤器、泵隔膜、驱雾器、C02吸收器污染变色严重、气水分离器存在大量杂质和颗粒物,机柜内连接各部件老化严重,现场长时间未更换,导致分析仪测量数据存在较大偏差(S02示值误差:-39.98%标准气体标称值;质控样考核不合格)。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分析仪预处理单元电子制冷器故障,温度显示为13.0℃,现场未能及时处理,导致分析仪测量数据存在较大偏差(S02示值误差:-39.98%标准气体标称值;质控样考核不合格)。3.现场检查时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站内配置标准气体超过有效日期一瓶(标准气体S02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02日,有效日期为2019年4月02日)。

  (二)3#脱硫岛烟气排口:1.现场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分析仪参数设置,发现S02管道系数差截距设置为1.031306、零点设置为-0.1,NOx管道系数差截距设置为l.03408,零点设置为0.2,设置不合理,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现场检查时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站内配置标准气体大部分超过有效日期(标准气体N0、S02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02日,有效日期为2019年4月2日)。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19年6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为证。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三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9〕05号)及《送达回执》于2019年7月5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大气、水监测设备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管理不到位,未做到常维护保养,大气监测设备未保持正常运行,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对监测设备进行了维护保养,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不属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金额上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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