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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9〕16号

发布日期:2020-03-11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88580815H

  法人代表:马珍妮

  企业地址:个旧市沙甸冲坡哨

  我局于2019年11月5日到个旧市沙甸冲坡哨对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9年8月中旬在水处理车间(铁精粉堆存厂)旁边新建了铁粉中和净化水及尾气吸收装置在生产运行,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19年11月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9〕16号)及《送达回执》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照《红河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新建铁粉中和净化水及尾气吸收装置项目投入126万元,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捌佰元整(37,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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