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0〕15号
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99329493E
法人代表:严清
企业地址: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老街一组
我局于2020年6月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陪同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老街一组对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3#、4#转锅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无组织排放烟气污染物。
2.泥磷转锅尾气洗涤装置进水口水池未加石灰,洗涤液PH为2,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6月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0〕15号)及《送达回执》于2020年7月14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现场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就用试纸就对企业违法性质进行定性,对你企业泥磷转锅尾气洗涤装置进水口水池未加石灰,洗涤液PH为2,就定性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不移送公安,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无组织排放烟气污染物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