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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18号

发布日期:2021-05-01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919480M

  法人代表:谷正康

  企业地址:个旧市老厂镇

  2021年1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老厂镇对个旧市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的五级凹塘尾矿库项目(此项目已于2020年4月由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移交管理协议,确定由你公司负责项目区域内环保责任)建有两道防洪坝,坝后分别建有2个渗透液收集池,其中一个渗液收集池内有一根软管正将池水抽排至外环境;尾矿库泵房值守人员用软皮管把2号坝渗滤液收集池里的废水抽到泵房后雨水沟内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5月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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