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1〕27号
石屏安恒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6765742074
法人代表:向孟林
企业地址:石屏县异龙镇龙泉路旁
2021年4月1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石屏县异龙镇龙泉路旁对石屏安恒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2020年10月—12月期间检测的云G5G822;云G68768、云G66833、云G78527等4辆车额定转速过低,实测转速为0,检测过程中未使用转速传感器,以及柴油车环保检测登录额定转速值未经核实机动车说明书真实信息,人为手工设置固定为2000r/min的问题,并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2.你公司在检测云F90T90、云G5P838两辆汽油车存在汽油车双怠速检验法额定转速未经核实机动车说明真实信息,人为手工设置固定为2000r/min的问题,并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3.云GJC774一辆汽油车存在稳态式况法检测额定转速未经核实机动车说明书真实信息,人为手工设置固定为5000r/min的问题,并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在用车检验员(测)报告》。
共计7辆违法检测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收入为人民币560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环保检验时间及收费情况说明》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4份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27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月29日送达你公司;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石屏安恒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接受处罚书面陈述书》,主要理由如下:1.在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2020年10月—12月期间检测的云G5G822、云G68768、云G66833、云G78527四辆车额定转速过低,实测转速为0,检测过程中未使用转速传感器,以及柴油车环保检测登录额定转速值未经核实机动车说明书真实信息,人为手工设置固定为2000r/min。2.在检测云F90T90、云G5P838两辆汽油车存在汽油车双怠速检验法额定转速未经核实机动车说明书真实信息,人为手工设置固定为2000r/min。 3.在检测云JC774一辆汽油车存在稳态工况法检测额定转速未经核实机动车说明书真实信息,人为手工设置固定为5000r/min。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和敬业,我们深感敬佩,同时对比我们的工作,确实存在管理漏洞,专业知识距离工作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出现上述违规违法行为,我们深刻反思,坚决整改,诚心接受处罚。4.深刻反思,切实从思想深处查找问题。此次违规违法行为的出现,首先是学习不够,认识不到位,后果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从制度上,暴露出我们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抓严抓实不细致,有些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到位;从管理上,暴露出我们平时对员工管理教育学习培训不够,疏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认真学习与理解;从技术业务上,暴露出我们未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GBl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和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等检验检测标准规范,未检验检测标准要求,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测。由此才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这也是出现问题的根源。5.及时整改,切实从见实见效上抓落实。一是高度重视并立即召开全体人员工作会议,学习违法事项,整顿纪律,要求各岗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规范操作,规范检测行为,凡是违规违纪的,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二是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GBl8285—2018和GB3847—2018等检验检测标准,把所学知识和方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严格按标准要求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三是修订完善原有规章制度,做到规定上墙,入心入脑,并严格执行。四是从企业管理层抓起,以这次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警示,端正工作态度,坚决杜绝违规检测,加强对各岗位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各岗位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工作。目前,所有问题均已整改完毕。6.吸取教训,切实在抓常抓长上下功夫。我们深知,处罚不是目的,而是帮助我们改正错误和提高能力的手段。出现问题,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全力配合处理,确保真改实改。我们将千方百计,或筹或借积极缴纳罚款。但目前企业经营十分艰难,每日机动车环保检测营业收入高时四五千元,低时一两千元。且此项目投资建设成本费用巨大,平整硬化场地路面、新建检测车间、购买检验检测设备、规划场地标线标牌等都是借贷筹款,平时除去场地租用费用、水电费用和员工工资等各项支出,几乎无利或只有微利。我公司于2019年新建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属于该项目的新建企业,许多员工都是新入职人员,由于各人学历的高低不同,平时对环保检验检测标准的学习与理解不足,未能把所学知识很好地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导致了此次违规违法行为的出现。望贵局念在我们是初犯,能够酌情减轻处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严于律己,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车辆环保检验检测工作。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项、(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非常严重,但该公司能积极整改,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7辆违法检测的机动车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
2.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伍佰陆拾元(15056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