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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28号

发布日期:2021-08-06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冰源农贸(云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7MA6P3EGR8M

  法人代表:包连强

  企业地址:红河州泸西县白水镇小兴安村

  2021年4月26日,为调查核实省厅第〔2021〕11号信访投诉转办件,我局执法人员到红河州泸西县白水镇小兴安村小兴安小学对冰源农贸(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了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夜间三台碎冰机运行时,厂界噪声为58.7dB(A);夜间两台碎冰机运行时,厂界噪声为57.5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限值(50dB(A));三台碎冰机夜间运行时,信访投诉人房屋室内(敏感建筑物)噪声为40.6dB(A),超过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限值(40dB(A))。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21〕031号)现场照片及视频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18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二是改进升级完善固定式碎冰机减震降噪设施,最大限度减少碎冰过程产生噪声污染,确保碎冰生产过程中噪声达标排放;强化移动式碎冰机使用期间的降噪措施,在移动式碎冰机噪声整改达标前不得使用移动式碎冰机;禁止夜间(22:00—6:00)进行碎冰生产活动,减少对周边群众的环境影响。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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