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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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环评文件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通知》(云环通〔2022〕76号)移交的问题线索,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提交的《屏边县红河支流沿线水环境整治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项目涉及新现河,但报告未说明项目所在流域现状及影响区域的水生生物现状,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三、具体编制要求”中的“(三)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相关要求。
2.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据报告描述,项目河道清淤淤泥( 300m3 )全部用于绿化种植,但报告未分析其可行性。不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2016) 7.1“应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拟采取的具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生态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可达性”要求。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环评文件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通知》(云环通〔2022〕7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14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于2022年9月18日送达你公司;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