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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环不罚〔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6-16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当事人:宏桥开远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MABP9FPY7W

地址:开远市景山路虹景园小区67栋17号

2025年2月1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红河州开远市中和营镇后洞村-响水村沿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宏桥开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小石岩光伏电站110kV送出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第161类输变电工程中“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4年12月你公司已编制《小石岩光伏电站110kV送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已于2024年12月开工建设,完成了38#、39#、40#、41#和42#等共5个塔基的基坑点位表土剥离、基坑开挖,其中42#点位的基坑已完成混凝土浇筑,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主体类证据:2025年2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事实类证据:2025年2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小石岩光伏电站110kV送出工程核准的批复》(红发改法规〔2024〕328号)》复印件、《项目委托书》复印件、《小石岩光伏电站110kV送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复印件、《宏桥开远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高压架空输电线路EPC双石线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复印件,2025年2月1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现场照片原件等,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环不罚告〔2025〕1号),并于2025年4月24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鉴于该项目尚处于基础施工初期,未造成生态破坏后果,且你公司已于1月13日自行停止该项目的建设。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尽快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未取得批复不得开工建设。

2.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依法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建设期间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

3.经教育后,如你公司仍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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