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开远德林海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远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MA6PRUE09L
负责人:孙阳
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下浑水塘热电汽循环利用产业园大唐片区污水处理厂
2024年8月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发现,开远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载明:主要污染物类别为“废气,废水”,其中大气主要污染物种类为“氨(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报告要求频次为“季报、年报”,报告内容要求包括“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平台数据显示该公司的2023年4份季度执行报告、1份年度执行报告中,未填报废气排放量。
2024年8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调阅中控运行记录、生产记录,该公司2022年3月开始调试,直至正式投产运行以来,2023年全年除臭系统(化学洗涤塔)正常开启运行,废气收集处理后集中排放。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按照每半年一次的频率,分别于2023年6月18日、12月25日开展了2次手工监测,报告显示污染物排放速率平均值分别为硫化氢0.002kg/h、<9.22x10-5kg/h,氨(氨气)0.009kg/h、0.012kg/h,臭气浓度平均值分别为158mg/m3、(355mg/m3、269mg/m3、234mg/m3,未计算平均值)。查阅该公司纸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该公司2023年4份季度执行报告、1份年度执行报告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填报废气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2024年8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1)开远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信息;(2)授权委托书(李云龙、杨康),证明李云龙、杨康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调查询问;(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孙阳、李云龙、杨康),证明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4)排污许可证副本关键内容复印件,证明对你公司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污许可证中对废气的自行监测要求、执行(守法)报告填报的频次、内容要求;(5)进出水流量、水质数据月报表,证明公司2023年生产运行情况;(6)2023年上半年、下半年自行监测报告关键内容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生产运行期间排放废气手工监测结果;(7)2023年季度、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3年季度、年度执行报告中未填报废气排放量。
(二)现场笔录:(1)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2023年4份季度执行报告、1份年度执行报告未如实填报主要污染物废气排放量的违法事实;(2)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拍摄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组,证明检查当日现场情况。
(三)证人证言:(1)2024年8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李云龙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4份季度、1份年度执行报告中未填报废气排放量的违法事实;(2)2024年8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环部管理员杨康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4份季度、1份年度执行报告中未填报废气排放量的违法事实;(3)开远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撤销重报2023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申请》,提供时间为2024年9月22日、《关于红环责改字﹝2024﹞09号执行报告填报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报告》,提供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关于红环责改字﹝2024﹞09号执行报告填报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报告之补充报告》,提供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证明你公司积极完成整改,及时完成废气数据补录并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提交执行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不予处罚的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环不罚告字〔2024〕01号)于2024年10月2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及时完成废气数据补录并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提交执行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三)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158号)情形的。”之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附件1第三项“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